2025年重慶建筑科技職業學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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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建筑科技職業學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政策和規定,為更好地貫徹實施陽光工程,實現依法治招,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重慶建筑科技職業學院2025年全國統招高職(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監督機制
第三條 學校招生決策機構為重慶建筑科技職業學院招生委員會,負責對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研究和制定學校普通全日制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規定,確定招生計劃,討論和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四條 常設機構:學校招生就業處是具體負責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全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監督機構: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和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學校招生部門按照“嚴格程序,加強管理,接受監督”的原則,開展招生錄取工作。
第三章 學校概況
第六條 學校全稱: 重慶建筑科技職業學院
英文譯名:Chongqing College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
第七條 主管部門: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第八條 辦學地址: 重慶市沙坪壩區明德路3號(重慶大學城)
第九條 學院層次: 高職專科
第十條 學校標識碼: 4150012820
第十一條 辦學類型: 全日制民辦非營利性普通高等職業院校
第十二條 學習形式: 全日制
第十三條 學校概況:重慶建筑科技職業學院是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的民辦全日制高等職業學校,學校有南北兩個校區,北校區(重慶市沙坪壩區明德路3號)、南校區(重慶市高新區西永中柱村),新生入讀校區為北校區。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讀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重慶建筑科技職業學院畢業證書。
第四章 招生范圍、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招生范圍及計劃:2025年我校在全國26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秋季高考學生,分別為:河北省、山西省、遼寧省、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重慶市,最終招生范圍以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為準。詳細分省專業招生計劃數、填報志愿時的學校代碼、專業代號,詳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考機構頒發的2025年普通高考招生計劃信息。
第十五條 收費標準
1.學費標準:我校各專業學費嚴格執行重慶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參照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渝價[2009]112號、[1010]214號、[2011]175號、[2012]139號、[2013]138號文及2015-2025年民辦學校學費審核表,新能源汽車技術專業(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費為2萬元/生/學年,其他專業學費均為12000元/生/學年。
2.住宿費標準:普通公寓六人間2000元/年.生,四人間(僅女生)2400元/年.生,新宿舍高層電梯雙衛公寓6人間(僅女生)3000元/年.生。(均為公寓式標準,含空調、熱水器、衛生間及生活陽臺等),此收費標準從2025級學生開始執行。
3.學生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學校按《重慶市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和住宿費。
第五章 錄取
第十六條 我校堅決繼續落實教育部規定的“陽光招生政策”,嚴格執行“六公開,六不準”的規定,做到招生信息公開透明,招生過程公平公正。
第十七條 體檢要求:考生必須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關于學前教育有關要求:學前教育專業屬于師范類專業,報考該專業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外,還應參照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師資格認定體檢標準,如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相關要求,應慎重考慮是否報考該專業。
第十八條 錄取規則:嚴格按照教育部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機構的有關規定,且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1.我校對考生無年齡、無婚姻狀況等進行限制,無應往屆生區別對待;除國家規定情形外,我校無其他限制。
2.藝術類專業有環境藝術設計、數字媒體藝術設計,要求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雙上線,認可省級美術聯考規則和省級聯考成績,根據省級招生考試主管機構有關規定出檔。
3.各專業外語語種不限,教學培養中統一使用英語。
4.各專業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5.我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有:新能源汽車技術(專業代碼:460702H;項目批準書編號:PDE50KR3A20241407N),考生應根據自身家庭經濟情況慎重報考。
6.關于平行志愿。根據高考平行志愿填報有關規定,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機構核準投檔給我校的所有考生,按照投檔批次先后錄取,及每次出檔的所有進檔考生皆視為同一志愿進行擇優錄取。即先錄取第一批出檔我校的考生,若第一批出檔我校考生不滿足招生計劃數時,再考慮錄取第二批出檔我校的考生,以此類推。
關于非平行志愿。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主管機構核準投檔給我校的所有考生,對順序志愿優先錄取第一志愿進檔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志愿順序原則擇優錄取其他志愿的考生。
7.關于錄取政策。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及專業調劑錄取辦法,學校各專業按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對尚未被錄取但填有愿意服從專業調配志愿的考生,錄取到未滿額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
“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模式,西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在錄取過程中,相同專業和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按照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或者語文、數學、英語+理科綜合,總分確定名次擇優錄取。
“3+3”模式,海南省、浙江省和山東省在錄取過程中,相同專業和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按照語文、數學、外語、其余三科總分、加權平均分確定名次進行擇優錄取。
“3+1+2”模式,其余21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錄取過程中,相同專業志愿和投檔成績的考生,按照語文、數學、外語、其余選科“1”即1科成績、組合選科“2”即2科成績的合計,總分確定名次進行擇優錄取。
8.關于加分。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對于報考我校,符合國家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加分和降分條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主管機構批準投檔給我校的考生,我校擇優錄取,并按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主管機構普通高校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調檔比例分為平行志愿和非平行志愿,均按照省級招生考試主管機構的調檔比例要求的上限執行。
9.關于綜合素質評價信息。綜合素質評價信息可作為調劑專業錄取時的參考,但不作為專業錄取的參考。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條 入學及復查:按照教育部規定,新生應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持有關證明向學校(學校招生就業處)書面請假。請假期限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學籍注冊后新生需按照要求在一個月內登陸“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官方”進行學籍自查;在新生入學三個月以內進行復審,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獎助學金及困難學生資助措施:學院按國家相關規定,設有“獎、助、貸、勤、補、免”及“綠色通道”資助制度。符合條件的同學可按相關規定申請國家獎學金助學金、校級獎學金、勤工助學崗位補貼、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生活補貼、學費減免及其它臨時性資助。學校設有“綠色通道”制度,對已被錄取入學、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采取先入學、再核實的方式保證學生順利入學。在校或畢業時應征入伍的同學可按國家相關政策享受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1.按國家相關資助政策規定,在校學生可享受: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年;國家助學金一等45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500元/年。
2.按國家相關助學貸款政策,對當年入學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下屬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生源地貸款原則上每生每年不超過16000元。
3.我校設立學校綜合獎學金,一等1500元/人,二等800元/人,三等500元/人。
另設有學校勤工助學、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生活補貼、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學費減免、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家庭學生臨時性資助、畢業生求職補貼、退役士兵學費資助和退役復學學費減免等。
第二十一條 頒發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者,頒發國家承認、經教育部電子注冊的重慶建筑科技職業學院高職專科畢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重要聲明:學校從不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代辦招生事宜,有關招生問題,請直接與我校招生就業處聯系,否則出現任何后果,學校概不負責。
第二十三條 聯系方式
1.監督申訴
監督部門:重慶建筑科技職業學院紀檢監察室
監督電話:023-61691811
2.招生服務
學校地址:重慶市沙坪壩區重慶大學城明德路3號
郵政編碼:401331
招生部門:重慶建筑科技職業學院招生就業處
招生電話:023-61691896
傳真電話:023-61691895
學校網址:http://www.cqrec.edu.cn/
招生網址:http://www.cqrec.edu.cn/zsw/
電子郵件:2841765592@QQ.COM
第二十四條 本招生章程若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招生章程由重慶建筑科技職業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