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湘南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錄取規則及投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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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依據國家教育部最新頒布的《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招生對象:參加高考的應、往屆高中畢業生、職高對口生。學校執行湖南省和各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關于應、往屆生的招生政策。藝術類各招生專業成績認可各省專業聯考成績,無其他限制。
第十五條 學校認可湖南省及相關省教育考試院(招生委員會)有關加分投檔的規定,按湖南省及相關省教育考試院(招生委員會)提供的投檔成績(含全國性高考加分)提檔。
第十六條 對于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進檔普通類(含職高對口)考生,學校按“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志愿錄取,依次類推。根據考生專業填報順序,總分相同時,則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調劑到其它缺檔專業(類)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 若考生所報專業已滿,又不服從調劑,則做退檔處理。
第十八條 學校在各省的投檔比例設置均為1:1
第十九條 所有專業錄取結束后不再退檔。
第二十條 凡報考我校的藝術類考生,應獲得省藝術統考合格證。
第二十一條 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1.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不予錄取:
(1)嚴重心臟病、心肌病、高血壓病。
(2)重癥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癥。
(3)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4)重癥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不予錄取:①原發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遺有胸膜肥厚者;②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③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愈無癥狀者。
2.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不能錄取到學前教育類專業;不能準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蘭、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者不能錄取到數字媒體技術、信息安全技術應用、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美術教育、融媒體技術與運營、數字媒體藝術設計、學前教育類等專業;色盲的考生不能錄取到美術教育、融媒體技術與運營、數字媒體藝術設計、學前教育類等專業;色弱的考生不能錄取到學前教育類專業。
3.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另一耳全聾的不宜報考學前教育類專業。嗅覺遲鈍、口吃、步態異常、駝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風的考生不宜報考師范教育類和旅游類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