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長治學院錄取規則及投檔比例
本文為大家整理的是2025長治學院錄取規則,主要包含投檔比例、專業分配、調劑規則、身體要求等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如有變動,以學校最新公布的信息為準。
錄取原則
第八條 學校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省教育廳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錄取。
第九條 嚴格執行國家招生錄取政策,并按照各生源省份有關普通高校招生錄取的規定和程序進行錄取,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條 錄取時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一條 英語、商務英語和翻譯專業要求考生的外語考試語種為英語,其他專業考生不限制語種,但我校各專業的公共外語僅提供英語與日語教學,建議非英語、日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二條 各專業對男女生比例和應往屆生不作要求。
第十三條 學校對考生的體檢要求按照教育部和衛生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錄取辦法
1. 我校根據在各招生省份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按分數擇優錄取,實行非平行志愿投檔省份,以志愿優先原則錄取。
2. 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省份,選考科目規定和投檔原則按照當地、當年招生錄取相關規定執行。
3. 普通類錄取專業分配原則
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專業之間沒有分數級差。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無同分排序規則的參照下述原則執行:
(1)分文科、理科的省份,對于高考總成績相同的考生,文科按照語文成績、綜合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依次排序;理科按照數學成績、綜合成績、語文成績、外語成績依次排序。
(2)“3+3”的新高考改革省份,若出現考生高考總成績相同時,依次按考生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選考科目單科最高成績、選考科目單科次高成績由高到低順序錄取。
(3)“3+1+2”的新高考改革省份,若出現考生高考總成績相同時,依次按考生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次高成績由高到低順序錄取。
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隨機錄取到同一專業組計劃未滿的專業;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因各省錄取批次、投檔模式進行調整而改變錄取原則的,以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4.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1)報考我校音樂學、舞蹈學、美術學、航空服務藝術與管理、視覺傳達設計等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需通過生源省份相關專業統考,獲得本科層次的合格證,文化課成績及專業成績均達到生源省份相應科類和批次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專業成績使用各生源省份相應科類的統考成績。
(2)藝術類各專業執行生源省份藝術類專業投檔規則和錄取規則。沒有明確錄取規則的省份,對進檔考生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按高考總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高考總成績相同時,按照普通類錄取專業分配原則中的原則執行。
不分藝術文科(藝術歷史)、藝術理科(藝術物理)招生計劃的省份,錄取時按照藝術文科(藝術歷史)、藝術理科(藝術物理)分數統一排序;區分藝術文科(藝術歷史)、藝術理科(藝術物理)招生計劃的省份,錄取時按照藝術文科(藝術歷史)、藝術理科(藝術物理)分數分別排序。
(3)藝術類各專業錄取時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確定考生錄取專業,不設專業級差。
5. 體育類專業錄取
(1)報考我校體育教育和體能訓練等體育類專業的考生需通過生源省份相關專業統考,獲得本科層次的合格證,文化課成績及專業成績均達到生源省份相應科類和批次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專業成績使用各生源省份相應科類的統考成績。
(2)體育類各專業執行生源省份體育類專業投檔規則和錄取規則。沒有明確錄取規則的省份,對進檔考生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按高考總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高考總成績相同時,按照普通類錄取專業分配原則中的原則執行。
不分體育文科(體育歷史)、體育理科(體育物理)招生計劃的省份,錄取時按照體育文科(體育歷史)、體育理科(體育物理)分數統一排序;區分體育文科(體育歷史)、體育理科(體育物理)招生計劃的省份,錄取時按照體育文科(體育歷史)、體育理科(藝體育物理)分數分別排序。
(3)體育類各專業錄取時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確定考生錄取專業,不設專業級差。
6. 專升本、對口升學考生的錄取
按山西省招生考試中心制定的錄取原則和辦法,由考試中心根據考生志愿、考生成績進行投檔,學校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擇優錄取。
7. 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實行單獨招生,在文化和專業成績達線的基礎上,根據綜合評價,按照項目擇優錄取,并報國家體育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