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昆明衛生職業學院春季招生、職教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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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衛生職業學院2025年春季招生(含職教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文件的相關規定,為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規范招生工作,結合學院工作實際,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昆明衛生職業學院
第三條 學院代碼(國標):14372
第四條 學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晉寧區昆陽街道東鳳路2005號。
第五條 辦學類型與層次:昆明衛生職業學院是經云南省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備案,具有招收普通專科層次學歷教育資格的全日制民辦普通專科高等學校。
第六條 學歷證書:學生達到畢業資格審核條件后準予畢業,頒發教育部電子注冊、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全日制高等??茖W校畢業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招生工作,貫徹落實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執行云南省教育廳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研究制定學院有關招生工作的措施,并組織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八條 學院成立招生紀檢監察小組,負責學院招生工作實施過程中的紀律監督和監察工作,保證招生錄取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廣大考生和學院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學院招就處是招生錄取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院招生錄取的日常工作,組織和落實招生錄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院根據醫藥衛生行業的需求,結合學院人才培養、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生源情況、畢業生就業升學情況、區域協調發展及國家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等因素,綜合確定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各類別分專業招生計劃以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公布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學院嚴格執行國家教育部及云南省的招生政策,實施招生“陽光工程”,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考試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學院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進行,根據考生專業志愿及投檔成績順序錄取專業。
第十四條 當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者,調劑到未錄滿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 錄取期間,計劃調整按程序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執行。
第十六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學院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由于醫學類各專業學習和就業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前提下,根據學院專業培養的實際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出現以下情況者不錄、限錄或慎錄:
1.考生患有《體檢指導意見》第一條中列出的六大類疾病,學院不予錄取。
2.色覺異常(俗稱色弱、色盲)不予錄取醫學類、藥學類及醫學相關類專業。
3.一眼失明的,醫學類及醫學相關類專業不錄;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于400度的,考生慎報;雙眼失明者不予錄取。
4.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另一耳全聾的不宜就讀醫學類及醫學相關類專業(考生慎報)。
5.斜視、嗅覺遲鈍、口吃不宜就讀醫學類專業(考生慎報)。
考生須知:學院招收身心健康,體檢符合《體檢指導意見》的考生,鑒于醫學類各專業的學習、就業的特殊性,本著從考生實際利益出發,負責的態度,建議殘疾考生和肝功不正常及澳抗陽性者慎報醫藥衛生類專業;護理專業建議身高為男生≥165cm、女生≥155cm;醫學類及醫學相關類專業建議身高≥150cm。新生入校后進行體檢,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十八條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費,遵循屬地原則,各專業收費嚴格按照云南省發改委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如有變動按最新標準執行。學費:12000—19800元/生/學年。住宿費:1000元/生/學年(8人間),1200元/生/學年(6人間),1800元/生/學年(4人間),3600元/生/學年(2人間)。
第十九條 黨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專)科階段建立了獎、助、貸、減、免、補、勤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學校通過實施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基層就業學費補償貸款代償、“綠色通道”、勤工助學及校級獎助學金等項目,激勵、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并成長成才。
第六章 聯系方式
第二十條 招生咨詢電話:0871-67882123;68301823;67883123(工作日接聽電話時間8:30—11:30,14:00—17:20)
第二十一條 舉報電話:67889822(工作日接聽電話時間8:30—11:30,14:00—17:20)
第二十二條 學院網站:www.kmhvc.cn
第二十三條 通訊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晉寧區昆陽街道東鳳路2005號昆明衛生職業學院招就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2025年春季招生(含職教高考)的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部門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政策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學院招就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