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深圳職業技術大學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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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職業技術大學2025年春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類型及計劃公布
第五章 報考要求
第六章 錄取辦法
第一節 “依學考錄取”錄取規則
第二節 “3+證書”考試招生錄取規則
第三節 錄取備案
第七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九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十章 收費標準
第十一章 資助政策
第十二章 招生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春季高考招生錄取工作,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深圳職業技術大學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1113
第五條 學校地址
西麗校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留仙大道7098號;郵政編碼:518055
香蜜校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職教街1號;郵政編碼:518040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高職(專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相應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深圳職業技術大學,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計劃、招生辦法并組織實施,建立監督協調機制,處理春季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深圳職業技術大學招生就業辦公室為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負責招生日常事務工作。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處理考生及家長的申訴、投訴等信訪事項。
第四章 類型及計劃公布
第十四條 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含“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下稱“依學考錄取”)、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統一考試招生錄取(下稱“3+證書”考試招生)等,具體分專業招生計劃及要求以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編制的《廣東省2025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統一招生專業目錄》為準。
第五章 報考要求
第十五條 報考本校“依學考錄取”的考生須符合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廣東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粵招〔2024〕6號)規定的有關普通高考報名條件,并參加廣東省2025年普通高考報名及2025年1月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語文、數學、英語3門科目考試。
藝術類(含音樂類、美術與設計類,下同)考生須同時參加202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藝術類相應術科統一考試。
本校“依學考錄取”各招生專業有關要求詳見《廣東省2025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統一招生專業目錄》(高中生版)。
第十六條 報考本校“3+證書”考試招生的中職考生須符合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做好廣東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粵招〔2024〕6號)規定的有關普通高考報名條件,并參加廣東省2025年普通高考報名及廣東省202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統一考試且取得擬報考專業要求的專業技能證書。
本校“3+證書”考試各招生專業有關要求詳見《廣東省2025年普通高校春季高考統一招生專業目錄》(中職生版)。普通高中在校生和應往屆畢業生不得報考。本科報考專業要求詳見學校招生網站上公布的《深圳職業技術大學2025年招收中職畢業生“3+證書”本科層次考試招生錄取工作方案》,對口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為美術基礎B級及以上。
第六章 錄取辦法
第十七條 按照“學校負責,省招辦監督”的原則,本著公平、公正、公開,以考生相應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制定“依學考錄取”、“3+證書”考試招生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 本校軟件技術(中外合作辦學)、現代物流管理(中外合作辦學)、金融服務與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為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具體培養模式和收費標準詳見本校招生網站。
第十九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一節 “依學考錄取”錄取規則
第二十條 本校“依學考錄取”分普通類、藝術類,普通類根據考生投檔學考成績總分排位情況、藝術類根據考生投檔合成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采取“分數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在后面的考生。當考生投檔(合成)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參考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節 “3+證書”考試招生錄取規則
第二十一條 本校高職(專科)“3+證書”考試招生根據考生統一文化科目考試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擇優錄取。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前面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后的考生。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中職階段就讀專業相關性較高的考生。
第二十二條 本校本科層次“3+證書”考試招生考試科目,包括全省統一的文化科目考試、證書考試以及由學校自行組織的職業技能測試。職業技能測試報名時間、測試地點、測試內容和規則等詳見學校招生網站上公布的《深圳職業技術大學2025年招收中職畢業生“3+證書”本科層次考試招生錄取工作方案》和《深圳職業技術大學2025年“3+證書”本科層次職業技能測試大綱》。
本校本科層次“3+證書”招生錄取規則:符合學校“中職升本科”招生專業對應中職專業及證書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依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按考生統一文化科目考試合成總分(語文、數學、英語)、職業技能測試成績、證書考試等級折算成績,按照5:4:1的權重比例合成綜合成績(滿分450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綜合成績相同時,依次按照職業技能測試成績、文化科目成績和證書考試折算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
綜合成績計算辦法:全省統考文化成績總分×50%+職業技能測試成績總分(百分制)×4.5×40%+技能證書折算成績。技能證書折算成績為:A級對應45分,B級對應40分。考生職業技能測試考核成績,在學校招生網站公示,公示期為3天,公示信息保留至年底。
第三節 錄取備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將春季高考擬錄取的各專業考生名單報省招生辦公室審核備案,并根據省招生辦公室審核通過的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七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四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達到有關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五條 學校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構建公開透明的招生信息公開體系,將招生政策、考生報考資格和報考條件、招生計劃、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和重大違規事件處理結果予以公開,讓廣大考生和社會及時獲取招生信息,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確保本校春季高考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第九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二十六條 經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二十七條 新生報到時須核驗考生高中階段(含普通高中、中職、中專、職中、技校)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無相應證書證明將不予報到和注冊。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錄取政策和學籍管理規定進行資格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第十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 本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粵發改規〔2021〕10號)公布的標準執行。普通類專業6000元/生?學年(旅游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專業5000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10000元/生?學年;現代物流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專業15600元/生?學年、軟件技術(中外合作辦學)專業15600元/生?學年、金融服務與管理(中外合作辦學)專業19000元/生?學年。住宿費標準為: 1200-1500元/生?學年。
第十一章 資助政策
第三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招生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一條 招生咨詢
咨詢電話:0755-26018898、26018878
傳真:0755-26018878
電子郵箱:szptzs@163.com
學校網址:https://www.szpu.edu.cn
招生網址:https://zhaosheng.szpu.edu.cn
第三十二條 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紀委辦公室
聯系人:秦老師
監督電話:0755-26019758
電子郵箱:jwb@szpu.edu.cn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深圳職業技術大學2025年春季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深圳職業技術大學授權深圳職業技術大學招生就業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