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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暨南大學招生章程

更新:2025-6-3 14:58:18    發布:大學生必備網

2025年暨南大學招生章程

本文為大家整理的是2025年暨南大學招生章程,主要包含辦學類型、辦學層次、招生計劃、報考條件、錄取規則、收費標準、獎助學金、學校地址等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暨南大學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暨南大學章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本章程適用于學校2025年普通高考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中文全稱:暨南大學,簡稱暨南或暨大;英文全稱:JINAN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JNU。

第五條 學校標識碼:4144010559。

第六條 辦學屬性:中央統戰部直屬全日制國家重點綜合性大學,中央統戰部、教育部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第七條 辦學層次: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九條 學校地址:

廣州石牌校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西601號

廣州番禺校區: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興業大道東855號

廣州廣園東校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瘦狗嶺路377號

深圳校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僑城東街6號

珠海校區: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前山路206號

第十條 頒發證書: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年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要求時,準予畢業并頒發暨南大學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就讀暨南大學伯明翰大學聯合學院的學生,符合雙方學位授予要求的將同時授予暨南大學和伯明翰大學學士學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本科生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學校本科生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學校在國家方針政策的指導下,結合學校實際,以生源質量為先導,兼顧地區平衡原則,確定來源計劃的編制辦法。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專業選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預留計劃使用:學校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等,堅持質量優先、公平公正的原則。學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五條 學校招生錄取的投檔比例視生源具體情況而定,在按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原則上不超過各省公布的招生計劃數的120%調檔;在按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原則上不超過各省公布的招生計劃數的105%調檔。平行志愿批次普通類考生出檔后,在身體條件符合專業錄取要求且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我校均不退檔。

第十六條 投檔和專業分檔時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原則上加分分值不得超過20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具體參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加分政策。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高水平運動隊等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項目。

第十七條 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專業錄取時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錄取原則,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進行專業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排位在前者優先錄取;投檔成績相同但未提供排位的,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課成績(裸分)、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擇優錄取。若以上排序均相同,參考專業志愿排序,優先錄取專業志愿在前者。當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考生服從專業調劑,調劑到未滿額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將作退檔處理。

第十八條 暨南大學伯明翰大學聯合學院設4個中外合作辦學本科專業:數學與應用數學、信息與計算科學、經濟學、經濟統計學。凡報考并上線者,將按照學校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同意專業調劑者,非改革省份在四個專業范圍內調劑,改革省份在專業組內進行調劑,否則作退檔處理。暨南大學伯明翰大學聯合學院只招收填報該學院各專業志愿的考生;學生入學后如需申請轉專業,僅限在該學院四個專業間進行。

第十九條 錄取至商務英語、旅游管理和國際商務3個標注為國際班專業的考生,須按普通專業標準向我校繳納四年學費(包括在外方合作高校學習期間)。

1.在暨南大學本科學習期間,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普通本科生收費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以及學校要求的其他相關費用。在外方合作高校學習期間須正常向我校繳納學費。

2.在外方合作高校學習期間的學費按外方合作高校當年標準向外方合作高校繳納,生活費、住宿費由學生自理。

第二十條 藝術類專業,我校在所有招生省份均使用專業術科省級統考成績,考生須參加生源所在省組織的與報考專業相對應的專業術科省級統考且合格。

我校各藝術類專業設有高考文化課錄取控制分數線,未達相應分數線者請放棄報考,否則將被退檔。

1.報考戲劇影視導演、動畫、錄音藝術專業的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須達到生源所在省的我校普通類專業對應首選科目組合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中山東浙江為普通類一段線,其他各省為普通類本科線);

2.報考書法學專業的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須達到生源所在省藝術類專業對應首選科目組合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

3.報考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的考生,除廣東省考生的高考文化課成績須達到我校普通類專業對應首選科目組合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外,其他各省考生的高考文化課成績須達到生源所在省普通類專業對應首選科目組合特殊類型招生控制分數線。

根據各省投檔規則出檔后,按招生計劃和投檔成績擇優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排位在前者優先錄取;投檔成績相同但未提供排位的,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課成績(裸分)、專業術科省級統考成績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對保送錄取優秀運動員、運動訓練專業和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的考生,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我校公布的相應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國家專項計劃的錄取,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相關文件進行。

第二十三條 護理學專業僅招收填報有該專業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四條 護理學、運動訓練、藝術類(含戲劇影視文學)專業考生,入學后不允許申請轉專業。

第二十五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六條 2025級深圳校區各專業新生試行第一學年在廣州石牌校區集中培養,第一學年結束后返回深圳校區培養。

第二十七條 錄取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 衛生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專業特點,臨床醫學(含校本部班、省二醫班、深圳班和全英語教學等4個專業)、口腔醫學、預防醫學、中醫學、護理學、藥學(含全英語教學、篤行精藥班等3個專業)、中藥學、生物制藥等13個專業,色盲、色弱考生限報。

新生入學后進行體檢復查(色盲、色弱兩項以高考體檢結果為準),對經復查專業體檢受限或不符合入學標準者,依據學校相關政策轉入不受限的低錄取分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錄取結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統一公布。我校的錄取結果通過考生所在省級招生考試管理部門審核后,將在學校本科生招生辦公室網站和“暨南大學本科招生”微信公眾號公布以供查詢。

第六章  入學及復查復測

第二十九條 經本校普通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入學報到手續,逾期未報到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學費:

(一)理工、外語、體育類專業:6850元/生/學年;

(二)文史、財經、管理類專業:6060元/生/學年;

(三)藝術類專業:10000元/生/學年;

(四)醫藥學類專業:7660元/生/學年;

(五)國際學院專業:12000—18000元/生/學年;

(六)暨南大學伯明翰大學聯合學院專業:100000元/生/學年;

以上所列收費標準若有更改以當年廣東省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為準。

第三十二條 住宿費:

1200—1800元/生/學年,按實際入住宿舍標準收費,多退少補。

第八章  獎助學金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了健全的“獎、助、勤、貸、補”五位一體資助體系,創新打造“發展型”資助模式,覆蓋學生成長全過程,為學生的成長成才提供全面保障。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設立“綠色通道”,承諾不讓任何一名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

第九章  招生咨詢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85220130

傳真:020-85221340

電子郵箱:ozsb@jnu.edu.cn

學校網址:https://www.jnu.edu.cn

招生網址:https://zsb.jnu.edu.cn

招生微信公眾號:暨南大學本科招生

地址:廣州市黃埔大道西601號暨南大學行政辦公樓405室

郵編:510632

第三十五條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同時接受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監督電話:020-85227073。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若與國家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不一致,最終以國家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暨南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標簽:暨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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