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錄取規則及投檔比例
本文為大家整理的是2025南京航空航天大學錄取規則,主要包含投檔比例、專業分配、調劑規則、身體要求等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如有變動,以學校最新公布的信息為準。
招生類型及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學校遵守教育部規定的相關加分政策,原則上認可各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確認的全國性加分,并按照各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確認的投檔成績進行錄取和專業安排。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不超過招生計劃數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不超過招生計劃數的105%。
第十三條 報考英語、日語、飛行技術專業的考生,要求外語語種為英語。考生進校后,除日語專業外均以英語為第一外語。
第十四條 我校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同時根據我校專業培養的實際要求,對報考下列專業的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以下補充要求:
飛行技術專業還需符合《普通高校飛行技術專業招收飛行學生實施辦法》規定的體檢要求。應用化學(能源方向)專業色盲、色弱不建議報考。
第十五條 除藝術類專業,我校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的原則,依據投檔成績安排錄取專業,不設專業級差。投檔成績相同時,文史類(或首選科目為歷史)考生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成績,理工類(或首選科目為物理)、3+3模式綜合改革類(除飛行技術專業)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成績。
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所報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身體健康狀況符合被調劑專業錄取要求,將調劑到其他專業,否則作退檔處理。調劑根據考生分數及投檔情況進行。
第十六條 對于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選考科目必須與我校報考專業要求相一致。學校錄取時按照各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藝術類專業:
(1)凡報考我校音樂表演、環境設計、戲劇影視美術設計專業的考生均需參加當地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或認可的專業考試和202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我校不組織校考。
(2)報考音樂表演專業考生按照要求參加當地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或認可的音樂類專業統考并合格,且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其所在省份音樂本科文化錄取控制線的情況下,進檔后,按照各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確定的投檔成績排序,根據各省份招生計劃擇優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情況下,優先錄取省級專業統考成績分高者,省級專業統考成績相同時,優先高考文化分高者,高考文化分相同時依次比較考生語文、外語、數學成績進行錄取。
報考環境設計、戲劇影視美術設計專業考生按照要求參加當地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或認可的美術類專業統考并合格,且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其所在省份美術本科文化錄取控制線的情況下,進檔后,按考生專業統考成績與高考文化課成績相加的總分排序,根據各省份招生計劃擇優錄取并安排專業,總分相同時依次比較考生語文、外語、數學成績進行錄取。
(3)有關藝術類專業招生詳細要求見《南京航空航天大學2025年藝術類專業招生公告》。
第十八條 飛行技術專業:
(1)考生年齡要求在16周歲至20周歲(2005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以身份證為準)。
(2)飛行技術專業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和貴州省等十五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參加2025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高中畢業生,考生選考科目須包含物理和化學。
(3)2025年我校招飛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按當地當年高考文化課總分的60%執行,英語單科原始成績須達到100分(含)以上。對于通過我校組織的初檢面試、體檢鑒定、飛行職業心理學檢測、背景調查均合格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和英語單科原始成績達到最低控制分數線的基礎上,按照高考投檔分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投檔分相同情況下,依次比較英語、數學、語文成績、選考科目總成績。具體投檔規則以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為準。如遇國家招生政策調整,將另行通知。
(4)有關飛行技術專業招生詳細要求見《南京航空航天大學2025年飛行技術專業招生簡章》。
第十九條 保送生、高校專項、國家專項、少數民族預科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內地西藏高中班等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學校有關規定開展錄取工作。
第二十條 我校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可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招生計劃。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校后,我校統一進行新生復查工作。凡復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