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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長江大學招生章程

更新:2025-5-23 10:59:42    發布:大學生必備網

2025年長江大學招生章程

本文為大家整理的是2025年長江大學招生章程,主要包含辦學類型、辦學層次、招生計劃、報考條件、錄取規則、收費標準、獎助學金、學校地址等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長江大學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區、市,下同)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的要求,為深入實施學校招生“陽光工程”,進一步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學校招生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堅持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錄取。

第二章 學校校名、校址和性質

第三條  學校中文全稱為長江大學,英文全稱為Yangtze University,上級主管部門為湖北省教育廳。

荊州校區校址:湖北省荊州市(郵政編碼:434023)

武漢校區校址:湖北省武漢市(郵政編碼:430100)

第四條  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條  學校是“國家教育強國推進工程”入選高校,是全國“產學研合作教育示范”高校,是湖北省重點建設的四所高水平大學之一,也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與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共建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與農業農村部共建的高校,具有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并設有博士后科研流動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學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決定學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項。

學校本科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學校紀檢監察機構對本科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七條  學校通過招生信息網(http://zszc.yangtzeu.edu.cn)或校園網(http://www.yangtzeu.edu.cn)發布有關招生信息、公示選拔及錄取結果。

聯系及咨詢電話:0716-8060550、8067167

投訴電話:0716-8060091

電子郵箱:zsb@yangtzeu.edu.cn

第四章 入學考試(考核)

第八條  普通考生的文化課各科目考試均須參加當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其他類型考生按有關規定參加相應的考試。

第九條  運動訓練專業招生將文化考試和體育專項考試相結合。考生須參加并通過高考報名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文化考試,以及國家體育總局委托院校負責組織實施的體育專項考試。

第十條  學校組織對專升本各專業考生進行相關專業測試,測試時間、要求及有關事項以學校專升本招生簡章為準。

第五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遵循國家的有關招生政策,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和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科學、合理地編制年度招生計劃。并報教育部和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審批。

第十二條  按照教育部計劃編制要求,學校本科預留計劃不超過學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的使用需經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研究并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預留計劃主要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不平衡的問題,在錄取過程中,根據各省(區、市)的報考生源狀況,重點向生源質量好、生源充足的省份傾斜。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專業招生計劃動態平衡機制。對于社會需求量大且學生報考多的專業,可適當增加招生計劃;對個別社會需求量小、學生報考少的專業,學校可調整其招生計劃,對其采取減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辦法。

第六章 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全部實行遠程網上錄取。在錄取過程中嚴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區、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劃定的各批次錄取分數線進行,根據考生填報我校志愿情況,以考生電子檔案為依據進行綜合考查、擇優錄取。

學校根據考生志愿按規定錄取后,一律不退檔、不換錄。

第十五條  根據本校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根據教育部規定,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對于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學校確保錄取。

第十六條  錄取時,以考生所在省級招辦投檔分數為準,從高到低錄取。對于按照國家政策及省級招生委員會規定可增加分數投檔的考生,我校認可其加分,加分在分專業時同樣適用。

第十七條  考生電子檔案按規定投檔到學校后,對于實行順序志愿的省份,我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對于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所在省招辦的投檔規則執行錄取。

第十八條  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專業。志愿規則遵循生源屬地化原則,執行所在省(區、市)的相關政策。

第十九條  學校部分專業按大類招生,大類招生中所含專業及專業的培養方向,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和長江大學本科招生信息網公布。

第二十條  外語類各專業只招收本語種和英語語種考生,按考生投檔成績排序,外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00分。其他專業不限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但學生進校后原則上應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狀況要求,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結合專業培養的實際,美術類、設計類、建筑類、化學類、化工類和醫學類各專業色盲受限;護理學專業身高低于156厘米受限。

第二十二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學校在全國不組織專業科目校考,承認各省聯(統)考成績,省聯(統)考成績合格的考生,若文化分達到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資格線即可報考我校。在已投檔到我校的考生中,按以下規則錄取:

對有規定投檔成績的省份,按生源所在省的投檔規則和投檔成績以“分數優先”原則從高到低排序錄取。若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按照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同分排序原則進行錄取,如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未提供同分排序原則,專業成績高的優先錄取;

對沒有規定投檔成績的省份,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當綜合成績相同時,專業成績高的優先錄取,各專業綜合成績計算辦法如下:

①音樂類、美術與設計類專業:(文化成績*40%+專業成績* 60%之和)×2;

②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高考文化成績+專業成績之和;

③舞蹈類專業:(高考文化成績*30%+專業成績*70%之和)×2。

對于首選歷史(文科)和首選物理(理科)分別投放招生計劃的省份,按照分別排序錄取;否則,統一排序錄取。

具體要求及有關事項以學校藝術類招生簡章為準。

第二十三條  體育類專業錄取原則:

報考我校體育類專業的考生,要求考生文化成績和省聯考專業成績(以下簡稱“專業成績”)均達到生源所在省份劃定的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按順序志愿投檔的相關省份,按文化分與專業成績之和從高到低錄取,當綜合成績相同時,專業成績高的優先錄取。按平行志愿投檔的相關省份,依照其成績折算辦法以及投檔規則執行,根據投檔成績,以“分數優先”原則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  報考我校運動訓練專業的考生,在文化成績和體育專項成績均達到我校最低錄取控制線的基礎上,根據考生的文化成績(折合百分制后)和體育專項成績按3:7比例進行綜合評價,計算考生錄取綜合分(綜合分=(文化成績/6)×30%+體育專項成績×70%),依據上線考生填報的志愿梯次順序,分項目按綜合分從高到低錄取。具體要求及有關事項以學校運動訓練專業招生簡章為準。

第二十五條  學校承擔湖北省“荊楚優師計劃”免費師范生項目培養工作,其招生錄取按照湖北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包含:我校與美國圣克勞德州立大學合作舉辦的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與愛爾蘭香農理工大學合作舉辦的土木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該項目只錄取填報上述專業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七條  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同等對待;所有專業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七章 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二十八條  學生入學收費標準嚴格按照湖北省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對其進行全面復查。學校對體檢復查不合格者視體檢結果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對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予以退回并報請有關省(區、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查究。

第三十條  藝術類學生、體育類學生、中職類學生、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各專業學生在校期間不得申請轉入其他類別專業學習;定向就業招生學生、專升本各專業學生在校期間不得申請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長江大學獎學金以及30余種各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在學校設立的獎助學金,并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臨時困難補助、勤工助學等資助機會。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如暫時籌不齊學費和住宿費,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辦理入學手續,緩交學費和住宿費。滿足條件的新生可加入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申請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三十三條  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彈性學習年限內,修滿本專業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和最低總學分,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合格要求,德、智、 體、美、勞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長江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學位授予按《長江大學普通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實施細則》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從事招生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招生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招生政策為準。未盡事宜按照各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標簽:長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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