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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贛東學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5-5-16 9:59:05    發布:大學生必備網

2025年贛東學院招生章程

本文為大家整理的是2025年贛東學院招生章程,主要包含辦學類型、辦學層次、招生計劃、報考條件、錄取規則、收費標準、獎助學金、學校地址等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贛東學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贛東學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國家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開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據,是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形式,本章程適用于學校2025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本章程所指的招生工作,是完成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西省教育廳批準并正式下達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

第四條 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嚴格執行教育部關于招生工作的“六不準、八項基本要求、十嚴禁、十公開、30個不得”等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學校紀委機關、考生、家長、媒體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實行網上錄取。

第五條 學校基本信息

1.學校全稱:贛東學院

2.學校代碼:4136013432

3.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4.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5.辦學層次:全日制統招普通本科

6.辦學地址: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國恩大道666號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六條 學校設有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審議學校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計劃等,決定招生有關重大事項。委員由主管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各二級學院行政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招生工作委員會下設招生工作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面向全國招生,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辦學條件,結合近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下簡稱來源計劃)編制及使用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城鄉區域協調發展、往年錄取率及畢業生就業質量、去向落實率、優質教育資源享有情況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來源計劃。

第九條 學校按照招生計劃數錄取考生,不預留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實行專業招生計劃動態平衡機制。對于社會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專業,可適當增加招生計劃;對基礎學科或就業形勢好但報考人數少的專業,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對個別社會需求量小、學生報考少的專業,學校可調整其招生計劃,對其采取減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辦法。

第十一條 在錄取過程中,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報考生源情況,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并報請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及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學校可對跨省計劃做適當調整。

第十二條 各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詳見當地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書,或查閱我校對外公布的招生信息。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招生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按照國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勞綜合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考委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加分、優惠和降低分數投檔的規定。

第十五條 除英語專業僅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外,其他專業外語語種不限。學校公共外語只開設英語和日語,其他語種考生錄取到校后需轉修英語或日語。

第十六條 報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等相關要求執行。

1.根據專業(類)特點,色弱考生不能錄取至化學工程與工藝專業。

2.以下情況的考生需特別注意:

(1)肢體殘疾(不繼續惡化);

(2)任何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于800度的。

符合以上兩種情形的考生,建議慎重報考測繪工程、遙感科學與技術、智能建造及工程管理專業。若身體條件不符合所報專業要求的,由學校負責將該考生調劑到其他適合的專業,如不服從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七條 各專業錄取男、女生比例不限。考生錄取后,專業一律不予更換。但可在入學后,根據學校文件規定,申請調整專業。

第十八條 學校錄取遵循以下原則:

(一)學校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布的錄取批次進行,通過遠程網上錄取。

(二)新高考改革省份,按同分排位錄取。高考綜合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錄取工作按照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相應文件規定執行,同時將考生的綜合素質評價信息作為錄取的參考依據。按照院校專業組模式投檔的省份,在考生所投檔的專業組內,根據投檔成績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擇優錄取。對無法滿足專業志愿的考生,如服從專業調劑,由學校調劑到該專業組內未錄滿的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三)非高考綜合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史、理工類專業根據考生投檔成績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擇優錄取。對無法滿足專業志愿的考生,如服從專業調劑,由學校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四)高考投檔成績相同時,若生源地規定了位次確定原則,優先錄取位次高者;若生源地未規定位次確定原則,文史類(歷史類)依次按語文、外語、數學單科成績排序確定位次,理工類(物理類)依次按數學、外語、語文單科成績排序確定位次,“3+3”高考改革(不分文理)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外語單科成績排序確定位次,優先錄取排序位次高者,如條件再相同,參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的考生。

第十九條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并將鑒定結果錄入報名系統。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二十條 體育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專業成績認可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聯)考成績。專業和文化成績均需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本科合格線。對于進檔考生,按照所在省級招辦規定的投檔排序原則擇優錄取。如無投檔排序原則,按照所在省級招辦規定的綜合成績排序擇優錄取,綜合成績相同時依次按照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排序擇優錄取,專業成績、文化成績均相同時,按照所在省級招辦規定的文化成績排序原則排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若生源省級招生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錄取、入學與注冊

第二十二條 被學校錄取的考生,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學校招生就業處直接向考生發放錄取通知書并在學校招生信息網上公布,考生可在錄取期間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網站或我校招生信息網查詢錄取結果。

第二十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六章 學費、住宿費及獎貸學金

第二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江西省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學生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在我校招生信息網站上查詢。如當年江西省物價部門有調整,按核定后的最新標準執行。

1.歷史類(文科)文、史、哲類專業學費為3650元/學年;歷史類(文科)經、管、法、外類專業學費為3880元/學年;物理(理工(Ⅰ))類專業學費為4120元/學年;物理類(理工(Ⅱ))體育類專業學費為4350元/學年;藝術專業學費8000元/學年。

2.住宿費:四人間1000元/學年/人。

第二十六條 獎學金設置及助學措施

高等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入大學,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校后,學校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

第七章 頒發學歷證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贛東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八章 招生監督、咨詢及信息發布

第二十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紀檢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并設立監督電話。

監督電話:0794-8611025

第二十九條 在招生咨詢中,學校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于學校錄取承諾。

招生咨詢電話:0794-8611662、8611663、8611664(兼傳真)。

通訊地址: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國恩大道666號贛東學院招生就業處

郵寄編碼:344100

第三十條 學校招生錄取有關信息通過學校招生信息網、報考指南、教育部及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的高招信息平臺等渠道統一發布。

學校網址:https://www.gdc.edu.cn/

招生信息網:https://zs.gdc.edu.cn/

招生工作電子郵箱:zsb@gdc.edu.cn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未授權或委托任何其他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進行招生及相關工作。對假借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年度招生政策、辦法及收費標準如有調整,按調整后新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批準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章程、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不符,按國家法律、法規、章程、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執行。以往學校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及未盡事項由贛東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標簽:贛東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