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西安交通大學城市學院錄取規則及投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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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規則
第九條 西安交通大學城市學院錄取工作在各省、市(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教育招生考試院)的統一組織下,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進行。
第十條 西安交通大學城市學院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一條 西安交通大學城市學院根據各省錄取模式的提檔要求及生源情況確定錄取提檔比例,實行平行志愿錄取省份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5%以內。
第十二條 學校認可各省級招辦制定的高考加分照顧政策,以考生投檔成績進行排隊。
第十三條 普通類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檢查合格、高考成績達到當地錄取分數線的前提下,根據各省志愿填報和錄取模式,按照成績優先原則擇優錄取和確定專業,專業之間無分數級差。在總分相同的情況下以平行志愿位次為序擇優錄取。
考生填報所有專業志愿均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根據考生成績按各專業首次錄取最低分調劑到計劃未滿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做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學校認可藝術類省級統考專業成績,對文化考試和專業考試成績均上線的考生,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綜合成績折算規則以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為準。若綜合成績相同,按各省級招考機構的同分排序規則從高到低排序,若相關省份未明確同分排序規則,則依次按專業成績、文化總分、語文、外語成績從高到低排序。
第十五條 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考生按當地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最新專業選考科目范圍填報志愿,并按照招生主管部門招生錄取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六條 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除藝術類專業外,學生進校第二學期末可以申請轉專業。
第十七條 如學校錄取政策與所在省錄取政策相沖突,按所在省的錄取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招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